出纳不做现金日记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若出纳将现金据为己有且未登记入账,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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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 :需证明出纳有将现金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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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需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限度(具体数额因地区而异)。
二、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若出纳将现金挪用(如存入个人账户)且未归还原单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期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关键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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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目的 :需证明资金被用于个人使用或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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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或金额标准 :如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等。
三、其他可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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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若出纳违反《会计法》规定,单位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降级、撤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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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单位可要求出纳赔偿因财务违规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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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问题 :若出纳拒绝交接账目,可能被视为对抗组织审查,加重法律责任。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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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侵占或挪用 :若出纳仅未登记账目但未占为己有或挪用后归还,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涉及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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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若因会计负责人失职导致账目问题,出纳可能不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