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收到现金不入账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及财务责任:
一、税务违法责任
- 偷税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若出纳故意隐匿收入导致企业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犯罪风险
- 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 若出纳将未入账现金据为己有或挪用,且数额较大: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 国家工作人员(如国企出纳)可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 若出纳将未入账现金据为己有或挪用,且数额较大:
- 其他罪名
- 若涉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可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但此情形需符合特定主体身份条件。
三、违反会计法规
- 会计核算违规
- 根据《会计法》规定,出纳行为违背会计核算真实性、完整性原则,企业可能面临财政部门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企业责任与风险
- 单位连带责任
- 企业若因管理疏漏导致此类行为,可能被税务机关追责或承担单位犯罪的连带责任(如单位偷税)。
综上,出纳此类行为需根据主观意图、金额大小及身份性质综合判定法律责任,可能涉及行政、民事赔偿及刑事追责等多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