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罚措施:
-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处罚:根据超过额的10%至30%处以罚款
-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处罚:根据超出额的10%至30%处以罚款
-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处罚:根据凭证额的10%至30%处以罚款
- 4.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核定额度坐支现金:处罚:根据坐支金额的10%至30%处以罚款
- 5.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处罚:根据借用金额的10%至30%处以罚款
- 6.保留账外公款:处罚:根据保留金额的10%至30%处以罚款
- 7.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处罚:根据交易额的10%至50%处以罚款
- 8.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处罚:根据交易额的10%至50%处以罚款
- 9.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处罚:根据购买金额的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以罚款
- 10.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处罚:根据套取金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
- 11.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处罚:根据套取金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
- 12.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处罚:根据套取金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
- 13.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处罚:根据存入金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
- 14.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处罚:根据发行额或流通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
开户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文献
1.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docx - 原创力文档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现金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 - 百度百科
3.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后果你知道吗 - 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