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贫困户标准条件
基本条件
收入条件
- 农民年均纯收入低于一定标准,曾执行农民年均纯收入低于3050元(2500元不变价)的省扶贫标准和低于2855元(2300元不变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标准。国家对贫困户界定有严格划分标准,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 - 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 - 1205元);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2020年广西明确将全区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72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5000元/人年以上。
户籍条件
通常需要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或者有当地农业户口并在当地居住。
特殊情况条件
劳动力缺失情况
-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比如身体或精神残疾无自理能力、孤寡老人且孩子不能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
- 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
就业及收入情况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其他情况
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