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的隶属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出入境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行使出入境管理职责。这意味着出入境管理局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归属于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公民和外国人的出入境事务,包括证件签发、居留管理及涉外案件处理等。
中央与地方机构的职责划分
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作为公安部管理的副部级单位,负责全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及政策的宏观指导。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下设出入境管理总队、支队或大队,具体承担证件受理、审批、签发以及外国人日常管理等属地化工作。例如,省级公安厅设出入境管理总队,市级设支队,县级设大队。
具体职能范围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责包括:受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签发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管理外国人在华签证、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资格;查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及涉外案事件;开展出入境记录查询、口岸签证等便民服务。部分特殊情形(如紧急国际救援)还可通过绿色通道加急办理证件。
与其他机构的协同关系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如各口岸的边防检查总站)隶属国家移民管理局,专司口岸人员与交通工具的查验,而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则侧重证件审批与属地化管理,两者在隶属关系、职能定位上相互独立又协作。例如,边防检查站负责实际通关查验,地方出入境部门负责证件核发,共同维护出入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