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定”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是与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和药店
具体定义:
- 1.定点医疗机构: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社保部门资格认定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这些机构与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 2.定点零售药店:指符合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可直接为持医保卡的参保者提供医保药品销售服务的零售药店
主要特点:
- 服务协议:两定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医保报销:参保人只有在两定机构就医或购药,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 管理规范:两定机构需遵守医保相关政策和规定,如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费用控制等
历史发展:
- 199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 2015年,国家取消了“两定”资格审查,全面实行协议管理
- 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了新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两定机构的管理
纳入条件:
- 机构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
- 需符合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等多项条件
总结:
“两定”机构是医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参保人能够在规范的医疗机构和药店获得医疗服务及药品,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