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管理办法主要涉及湿地保护、管理、修复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以下是对辽宁省湿地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条例概述
- 制定背景: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 湿地定义: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存且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库塘、滨海等类型。
- 保护原则:湿地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湿地保护管理
- 政府职责: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 湿地分类管理:沼泽湿地的保护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河流、库塘湿地的保护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湿地的保护工作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保护措施:包括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
辽宁省一般湿地的确认标准和管理办法
确认标准
- 一般湿地定义: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
- 具体标准:面积小于5000公顷,具有较强生态功能或水文学作用的单块或多块湿地复合体;市级行政区域内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或特有类型的湿地;作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的湿地等。
管理办法
- 保护原则: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
- 职责分工: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 名录管理:一般湿地的名录及保护范围由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水行政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确定,经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或者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辽宁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定义
- 建设目的: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 建设原则: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管理办法
- 职责分工: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级湿地公园的相关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工作。
- 建立条件: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规划面积在30公顷以上,湿地面积不应低于50%等。
- 分区管理:省级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
辽宁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缴纳标准
- 征收范围: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 具体标准: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每平方米200元;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每平方米600元;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每平方米400元;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中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每平方米1200元。
使用管理
- 预算管理:湿地恢复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
- 监督检查: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湿地管理办法通过明确湿地保护的原则、职责分工、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了全面的湿地保护体系,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功能的稳定。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还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优质湿地生态产品,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