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和相关法规,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时间如下:
- 1.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2.具体实施时间:2019年4月1日: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420-2018),该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2020年7月28日: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监测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 3.监测工作开始时间: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能力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监测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委托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建设类项目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试运行期应开展监测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建设生产类项目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均应开展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时间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具体项目的监测工作应在项目开工前委托,并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持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