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诉告知书的告知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直接送达
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或诉讼代理人。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送达方式,但需受送达人本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
二、留置送达
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邻居、单位工作人员等见证人到场,将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并在送达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即视为送达完成。
三、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困难时,法院可委托其他法院或有关单位代为送达。例如,通过公安机关、邮政部门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
四、邮寄送达
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若受送达人长期未回应,可视为送达失败。
五、转交送达
针对军人、被监禁人员等特殊群体,通过其所在部队、监所等机关转交诉讼文书。
六、公告送达
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失联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法院可在报纸、官方平台发布公告,公告期满(通常为60天)后视为送达。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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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通过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公告送达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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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在受送达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发布公告。
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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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法人所在地管辖,法院可直接适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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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 :部分法院支持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但需受送达人确认收悉。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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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告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法院可依法采取留置、委托、邮寄等方式强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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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需符合法定期限,超期可能影响诉讼程序。
以上方式需根据受送达人具体情况选择,确保诉讼文书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