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残疾证是否需要缴纳医保,取决于当地的医保政策以及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大部分地区对特定等级的残疾人实行免缴或者部分减免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 全额资助:许多地区对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且无收入来源等情况的残疾人给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资助。如湖南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重庆对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的城乡重度(1-2 级)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海口对所有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财政补助;监利市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保享受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 部分资助:一些地区会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如广西南宁对城镇三、四级残疾人给予 50% 资助,即每人每年资助 200 元;山西太原由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资助 200 元;玉门市对玉门市户籍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资助标准为 310 元 / 人 / 年,其他三、四级残疾人资助标准为 250 元 / 人 / 年。
- 象征性缴费:也有地方规定了一部分 “象征性缴费”,比如一年几十块或上百块,既是参与感,也是保障基金的稳定运行。如黑龙江海伦市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地方财政每人补助 320 元,个人缴纳 80 元。
国家层面出台了一些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资助的指导意见和原则性要求,各省级、市级甚至县级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医保基金收支情况以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数量和分布等因素,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导致各地政策存在差异。所以,有残疾证的人员应向当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咨询,以了解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