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山东看病,报销比例需区分门诊和住院,以及参保人员是异地长期居住还是临时外出就医,具体如下: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山东就医结算时,执行河北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 门诊报销:
-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50%,每人每年报销封顶 80 元。
- 门诊观察:每日最多可报销 30 元,每年最多可报销 1000 元。
- 门诊大病:报销比例 50%。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等部分疾病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 1 万元;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患者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 3 万元。
- 住院报销:
- 乡镇级(一级):住院报销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85%。
- 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 500 元,报销比例 70%。
- 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 700 元,报销比例 55%。
- 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 1000 元,报销比例 50%。
- 特殊情况: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等补偿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 10%。德州市市级、县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起付线降低 200 元,补偿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 5%。儿童白血病等 20 种重大疾病在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 70%。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门诊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和本地相同的报销政策,报销比例不降低。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跨省就医首先自付比例不超过 10%,报销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 10%。
- 住院报销: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 10 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 20 个百分点。
需要注意的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具体报销比例可能因各地政策微调而有所不同,建议参保人员在就医前咨询河北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以便准确了解相关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