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龄津贴是否被取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政策的具体规定、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
护龄津贴的当前状态
政策规定
- 现行标准:根据1985年颁布的《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护龄津贴的标准为: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 适用范围:护龄津贴适用于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实际执行情况
- 调离岗位: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护士,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 改革呼声:近年来,不断有代表和委员提议提高护龄津贴标准,以稳定护士队伍。例如,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建议,按照工资比例设定护龄津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10%,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月15%,满20年以上的每月20%。
护龄津贴的历史背景
起源与初衷
- 起源:护龄津贴是1985年国务院在工资改革时设立的,旨在鼓励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本职工作,稳定护士队伍。
- 初衷:当时护龄津贴约占护士全部工资收入的6%左右,对于吸引优秀卫生人才,稳定护士队伍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促进作用。
变迁与挑战
- 35年未变:尽管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护龄津贴的标准自1985年以来未做任何调整,现行标准仅占护士全部工资收入的0.1%,已经失去了设立时的意义。
- 社会反响:社会各界对护龄津贴标准过低的看法普遍存在,认为其已经失去了激励作用,且发放过程繁琐,建议提高标准或取消津贴。
护龄津贴的社会反应
公众意见
- 质疑与不满:公众普遍认为护龄津贴标准过低,无法体现对护理人员的尊重和激励作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护士的工作强度和贡献被广泛认可,但津贴标准却未随之提高。
- 改革建议:社会各界普遍呼吁提高护龄津贴标准,或通过一次性发放等方式进行改革,以简化发放流程,提高护士的待遇和职业荣誉感。
政策建议
- 提高标准: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建议,护龄津贴标准应按工资比例设定,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10%,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月15%,满20年以上的每月20%。
- 取消与替代:也有观点认为,护龄津贴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可以考虑取消津贴,通过提高基本工资或其他补贴来改善护士的待遇。
护龄津贴并未完全取消,但其标准过低且多年未变,已经失去了激励作用。社会各界普遍呼吁提高护龄津贴标准,或通过一次性发放等方式进行改革。未来的政策走向可能会集中在提高津贴标准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补贴来改善护士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