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合作医疗现已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体系,其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 11 元 / 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 15 元 / 天。
- 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目录以外的药品通常不予报销。
- 检查费:最高限额 600 元。其中新脑电图、X 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 200 元。
- 治疗费:300 元以内按实计算,300 元以上部分按 50% 纳入报销范围。
- 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手术费起付线 1000 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 1000 元按照 1000 元报销。
- 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 500 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 材料费:最高限额 2000 元。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报销规定:
- 门诊特殊病:对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精神障碍等 9 类 22 个病种以及儿童 Ⅰ 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3 个病种设立门诊特殊病待遇。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的报销比例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 门诊慢性病:部分地区如连云港对冠心病、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关节炎、支气管哮喘等常见病、多发病设立了 “门诊慢性病待遇”。
- “两病” 门诊用药:即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按照单个病种 1600 元 / 年・人,两个病种 2000 元 / 年・人的标准执行。
- 国谈药 “双通道” 及单独支付:参保人员在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 “双通道” 单独支付药品或国谈药定点药店购买 “双通道” 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医保基金报支 70%。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药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 使用的药品或者诊疗项目未列入报销药物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目录的,但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的除外。
- 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药费用的。
-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药费用的。
-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境外就医的。
- 因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医药费用的。
- 因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医药费用的。
- 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