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十五号离职当月,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保是一个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多地人社局、税务局的明确回复,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离职当月社保缴纳的法律规定
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意味着只要员工在职一天,用人单位就应为其缴纳社保。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即使员工在月初离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缴纳社保。
各地人社局和税务局的明确回复
- 广东佛山人社局:明确表示,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员工在当月15日离职,用人单位也需为其缴纳当月社保费用。
- 河南税务局:指出,员工离职当月不用缴纳社保是错误的,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
- 中山人社局:明确职工离职当月,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在职当月社保。
实际案例和判例
案例一:员工月初离职,公司未缴纳当月社保
某员工在月初离职后,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当月社保,员工向当地人社局投诉,人社局确认公司违法,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
该案例表明,人社局支持员工在离职当月仍需缴纳社保的立场,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将面临法律处罚。
案例二:员工因未缴纳社保提起劳动仲裁
某员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员工的诉求,法院判决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该案例进一步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当月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未履行义务将面临法律制裁。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为员工缴纳社保,即使员工在月初离职。各地人社局和税务局的明确回复也支持这一观点。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当月应为其缴纳社保,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和补缴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