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交的社保回到老家部分情况下是能用的,以下是详细说明:
医疗保险
- 异地就医备案后可直接结算:参加苏州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到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分为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与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持省标准社会保障卡(三代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在备案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 “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目录” 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按照 “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 结算。
- 未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情况: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未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下,在备案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结付比例的 80% 结付,备案手续有效期一年。如果没有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老家就医可能需要先自行垫付费用,然后回苏州按规定报销,且报销比例可能会受影响。
工伤保险
- 符合条件可异地就医并结算:同时具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确认;符合异地长期居住(工作)或异地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条件并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工伤职工,可以实行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在江苏省外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城市,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直接结算费用。在苏州市外、江苏省内,或在江苏省外未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地区和未开通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就医的,其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地规定报销结付。
养老保险
- 可办理转移接续:如果打算在老家长期生活并就业,可以将苏州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老家。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会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等手续,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新参保地在收到相关材料和基金后办结接续手续。这样在苏州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都会累计到老家的养老保险账户中,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在老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产前检查和生育等医疗费用请先行垫付,切勿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以免影响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之后按苏州当地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回参保地进行报销。
失业保险
- 符合条件可领取:如果在苏州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在失业后回到老家,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老家参保地。在老家可以按照当地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咨询苏州和老家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在使用苏州社保在老家享受待遇时,需提前了解苏州和老家当地的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按要求办理备案、转移等手续,以确保顺利享受社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