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异地结算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适用人员
- 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无论是上海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还是外省市参保人员在上海就医,只要按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均可享受相应便利。
- 因特殊情况未提前备案的人员:比如异地急诊抢救就医人员视同已备案,允许其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
定点医疗机构
- 参保人员需在本人备案成功的异地统筹区内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等,才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费用。
- 目前,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服务能力不同,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的联网医疗机构范围也不同,具体的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名单,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地方医保服务APP或小程序等途径进行查询。
-
结算流程
- 先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 选定点:完成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需先了解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如果参保地要求参保人员选择一定数量或在指定级别的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 持卡就医:参保人员在入院登记、出院结算和门诊结算时均需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以便定点医院进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
报销政策
- 遵循原则: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即“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 特殊情况处理:如异地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本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本市相关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上海医保异地结算政策旨在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通过明确适用人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简化结算流程以及细化报销政策,该政策确保了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能够享受到公平而高效的医保待遇,有效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提升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