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缴费基数上限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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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最高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该数据为9167元)的3倍,即27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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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其中上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即33666元;下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6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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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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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由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按照本人工资。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该数据为2360元)。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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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其具体计算方式和相关标准通常根据行业类别等因素有所不同。
深圳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因保险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且部分险种的缴费基数上限会随着相关统计指标的变化而调整。企业和职工在缴纳社保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最新政策来确定具体的缴费基数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