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推广自产产品时,推广服务费通常会计入业务宣传费,并适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一般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但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对于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销售(营业)收入,其15%以内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但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进行推广活动时,其费用在满足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