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宣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及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一、一般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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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比例
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比例为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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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额计算
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例如:年销售额1亿元的企业,扣除限额为1亿×15%=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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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扣除
若当年实际支出超过扣除限额,超出的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无时间限制。
二、特殊行业标准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比例提高至 30% 。
计算示例 :某饮料制造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扣除限额为8000万×30%=2400万元,实际支出580万元可全额扣除。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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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扣除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与业务招待费基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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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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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年广告宣传费支出未达营业收入,则可按营业收入的50%比例扣除,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税率×333”(2023年前)或“营业收入×税率×33%”(2023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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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时,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税前利润×税率×333”(2023年前)或“税前利润×税率×33%”(2023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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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限制
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政策依据与更新
以上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制定,其中特殊行业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议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类型和年度销售额,结合税务机关最新通知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