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 日起,铁路报销凭证有以下新变化:
- 推行电子发票: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 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
- 获取方式改变:不再需要到火车站、车票代售点、自助机上打印 “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可在线申请开具电子发票,避免发票丢失和损毁的情况,且可重复下载、打印。同时,电子发票采用信息化的存储和传输方式,购买方可以线上办理查验、税款抵扣等业务,有效降低管理成本。
- 报销入账规定: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不过,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单位也可凭此入账,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旅客取得电子发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 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