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黑龙江省生育保险的主要规定,综合了近年政策调整及最新文件内容:
一、参保范围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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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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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税前列支。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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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顺产98天+60天(黑龙江新增)=158天;难产、多胞胎分别增加15天/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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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产假满30日内办理待遇结算,错过申报期无法补办。
(二)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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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包括产前检查(280元)、正常产/剖宫产/多胞胎生育津贴标准内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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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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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正常产1430元/胎、剖宫产3520元/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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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正常产1100元/胎、剖宫产2200元/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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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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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护理假
女方产假180天,男方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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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包括人工流产、取环放环等手术费用报销。
三、特殊情形与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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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条件
符合归国华侨、边境地区居民、少数民族等条件的夫妻可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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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优待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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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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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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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以上规定综合了2016年修订版及2021-2022年最新政策,确保覆盖当前生育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