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烟草证被停止使用或注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经营场所不合规
- 存在安全隐患:经营场所涉及销售农药、化工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 学校周边限制: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具体范围以当地规定为准。
- 场所关闭或未实际经营:经营场所关闭超过6个月,即使有订货行为仍视为停业,且未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可收回许可证。
二、申请资格受限
- 资格取消未满期限:曾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未满3年。
- 虚假或违规申请:
- 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被拒绝后,1年内再次申请;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被撤销后,3年内不得申请。
- 无证经营受罚:未持证经营且1年内被处罚2次以上,3年内不得申请。
三、违法违规经营
- 违反专卖法规:包括非法转让许可证、销售假烟/走私烟(一次性查获50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 多次行政处罚:因违法经营1年内被处罚2次以上。
- 拒绝执行处罚或变更登记: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登记事项变更后拒绝办理手续。
四、其他法定情形
- 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
- 主体资格丧失: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企业/组织依法终止;
- 兜底条款: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情形。
补充说明:停业整顿每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顿期间不得经营烟草业务。若许可证被注销或取消,需满足法定条件后方可重新申请。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各地烟草专卖局及法律服务平台公开信息,具体执行以当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