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支付涉及用人单位和生育保险基金的责任,具体说明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属于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保障,与基本工资性质不同。
-
用人单位的配合义务
即使生育津贴由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仍需履行以下义务:
-
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
在基金支付后,将津贴转交给职工本人(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采取单位代发方式)。
-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边界
-
无需直接支付津贴
法律规定生育津贴由基金发放,用人单位无需直接支付津贴金额,但需完成代发流程。
-
补足差额的义务
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确保职工收入不低于原工资水平。
-
禁止以津贴替代基本工资
生育津贴不可替代基本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将津贴与基本工资合并计算或以津贴替代基本工资发放。
三、特殊情况处理
-
未参保情况 :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产假工资(含津贴)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
灵活就业人员 :部分地区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但仅享受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津贴。
总结
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基金,但用人单位需履行缴费和代发义务,并在必要时补足差额。若用人单位违规操作,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