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社保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下:
- 顺产:98 天。
- 剖宫产:128 天。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 3 年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工资与津贴之间存在差额的,实行 “就高不就低” 原则,即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原工资标准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