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概算10%”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综合整理如下: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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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调整审计前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概算时,凡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国家发改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再视情况调整概算。
依据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
概算核定范围限制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若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10%以上,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地方执行细则(以九江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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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核定阶段
-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10%或金额超1000万元的,不予受理,需重新编制可研或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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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调整阶段
- 调增幅度≤10%且金额≤1000万元:由市级发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 调增幅度>10%或金额>1000万元:需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三、其他领域特殊规定(交通运输类项目)
-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差额应控制在估算的10%以内。若超幅达10%,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四、法律责任及约束
- 根据《预算法》,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已批准的预算,超概算支出属于违规行为。
- 若超概算涉及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主观因素,可能面临审计整改或追责。
五、时间效力说明
以上规定中,中央及地方文件发布时间集中于2015年至2024年,现行有效。具体执行时需结合项目类型(如交通、市政等)及属地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