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
主要内容
1. 总则
- 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 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2.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 合同价款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 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合同中可以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设计变更、政策变化等。
3. 工程价款结算
- 预付款结算: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抵扣。
- 进度款结算: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进度款应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 竣工价款结算: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与承包人进行竣工价款结算,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
4. 其他规定
-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返还。
- 索赔:发包人或承包人因对方原因遭受损失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 争议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最新修订
2022年6月14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进行了部分修订,主要包括:
- 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推行过程结算: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
该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通知执行。除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