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超概算10%的规定,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以下是具体规定:
- 政府投资项目 :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 概算控制 :
- 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的浮动幅度内,这个浮动范围通常是上下10%。
- 审批要求 :
- 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发生变更,项目单位需要说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 资金来源 :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
- 调整程序 :
- 对于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情况,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 责任追究 :
- 如果超概算是由于某些主体(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等)的过错导致的,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
- 合同与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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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追加超过10%通常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但可能需要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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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超过合同约定或合理费用标准的10%时,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超过30%时,可能需要重新核算。
工程结算超概算10%的规定主要涉及项目审批、资金来源、调整程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具体处理方式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操作。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超概算情况,并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进行其他必要的审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