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国有企业原固定工 :
- 1992年4月之前的国有企业原固定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劳动合同制职工 :
- 原国有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在到企业工作之前有参军入伍有军龄和知识青年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
- 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手续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从当地政府实施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非公有制企业员工 :
-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之前有军龄、或是有知识青年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原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个人参保人员 :
- 个人参保人员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原来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前的军龄和知识青年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 转业、退役军人 :
- 转业、退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军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到企业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特殊工作职工 :
-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作的职工,将工作时间折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
-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 待分配时间 :
- 退伍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可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退役后因组织原因而造成的待分配时间也为视同缴费年限,因个人原因而间断工作的时间则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
- 四川省退休时医疗视同缴费年限是根据《四川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认定的,具体年限根据缴费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不同身份和经历的职工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能够获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建议相关职工和参保人员了解并确认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以便在退休时能够准确计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