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查出精神病,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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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查出
- 若在试用期内已明确约定检查出精神病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员工签字确认,那么企业可以依据此前的约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企业也可以设置入职体检环节,若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等不适宜岗位的疾病,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录用。若录用后又发现该问题,可在试用期内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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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后查出
- 医疗期待遇: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包括精神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需提前约定病假工资标准)。
- 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能力鉴定与后续处理:若员工医疗期满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4级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员工,对于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单位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经鉴定伤残程度为5-10级的为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以及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企业在处理员工离职后查出精神病的情况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同时,企业也应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