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黑龙江省女职工产假规定如下:
- 基本产假: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 180 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 特殊情况增加产假:
- 难产或剖宫产:依据《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难产或者剖宫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 生育多胞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 流产:怀孕未满 3 个月流产的,享受 21 天产假;怀孕满 3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男方在配偶生育时,可享受 15 天的护理假,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 10 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