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下岗职工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当地的相关政策执行,具体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补偿标准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特定群体的相关政策补贴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女性 45 - 50 周岁、男性 55 - 60 周岁的人员,按时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金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83 元。
-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 年 2 月 1 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 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累计缴费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 80%。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 的原则,根据当地同期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提出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月发给,缴费时间不足 5 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 6%;缴费时间 5 年以上不足 10 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 8%;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 10%。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因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予以报销医疗费的 70%,总额不得超过本人 10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不再按月发给医疗补助金。
- 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一次性发给本人 3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在 2004 年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对于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当时省政府曾出台政策,从省级财力中筹措资金按人均 4500 元标准补助地方财政,确保并轨人员经济补偿金足额到位。但这一标准是特定时期针对特定行业的政策,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