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超概算 10% 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 《政府投资条例》: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 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设计概算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提出的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10% 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并按审批部门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 《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 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 10% 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四川省水利厅指出,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 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丰城市规定,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 10% 以上的项目,需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