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规定:
- 征占地面积 5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征占地面积 0.5 公顷以上、不足 5 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1000 立方米以上、不足 5 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000 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不同地区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如深圳市规定,动土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 5 万立方米(含本数)的,生产建设单位向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动土面积在 2 万平方米或动土量在 5 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单位向区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