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及政策要求,主要规定如下:
一、变更管理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主要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执行,涉及弃渣场变更的需同时参考《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
二、变更情形与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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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需报批
若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如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土石方工程量增加30%以上等),需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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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变更备案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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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土剥离量或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需补充或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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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如弃渣场位置调整(无论规模变化),需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编制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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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渣场变更特殊要求
新设或提高等级的弃渣场需单独论证,取得批复前不得弃渣。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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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区域的项目变更需报水利部审批,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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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严格审查变更必要性、合理性,对措施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变更不予通过。
以上规定旨在强化水土保持源头防控,确保工程与生态环境协调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