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主要涉及金额、形式、退还条件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说明。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
金额限制
-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形式
- 电子保函:自2024年11月11日起,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进场项目投标人可以采用保险保证、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 非现金形式: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正常退还
- 时间要求: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特殊情况:如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予退还
- 违规行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未签订合同、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况,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特定情形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保证金的违规处理
违规行为
- 电子保函合规性:担保机构开具的电子保函应遵循OFD模式并符合国家信创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将被下线处理。
- 保证金管理: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严格管理投标保证金,确保合规经营承诺书和保函文本的统一使用。
法律后果
-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的担保机构,可能会面临暂停3-6个月或不得入驻平台提供担保服务的处罚。
- 责任追究:违反投标保证金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主要法规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有效期、退还条件等。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要求。
具体条款
-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海南省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涵盖了金额限制、形式多样化、退还条件明确以及违规处理严格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优化招投标环境,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投标人合规参与投标,减少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