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医保退休视同缴费认定政策如下:
认定条件
参加自治区职工医保的个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最低缴费年限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 15 年)。
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退役士兵、1986 年 10 月 1 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
认定流程
- 单位职工认定流程:可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员登录单位网厅,在 “网上经办 - 医疗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中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输入 “参加工作时间”“退休(工作结束)时间”,工作经历如有中断的,可输入每次工作起止时间进行分段录入,上传 “退休审批文件”(《退休审批登记表》《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表》/《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认定表》,完成业务受理。
-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流程
- 正在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退休的,可由市人社局退休办理部门与市级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工作对接,共同确认需办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信息,留存对应佐证材料,填报《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认定表》,进行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受理工作,参保个人无需前来办理。
- 对个别已办理养老退休,而未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可由本人或代办人(含辖区人社局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携带当事人相关材料前往参保区(县)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进行认定受理工作(综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