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要点梳理
一、管理原则
- 保障基本与公平公正: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 精细化管理:通过协议管理、考核机制等实现医保支付资格精细化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 协同联动与公开透明:加强部门协作、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管理效能。
二、准入条件
零售药店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医保定点资格:
-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 配备至少1名注册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设立2名以上熟悉医保政策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 建立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
三、协议内容
医保协议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核心条款包括:
- 服务范围:明确可提供的医保结算药品及服务类型;
- 费用结算:约定医保基金支付方式、结算周期及审核流程;
- 违约责任: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虚假结算等行为设定处罚措施;
- 动态调整: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协议内容或终止协议。
四、职责分工
- 行政部门:制定定点管理政策,监督协议签订及执行;
- 经办机构:负责协议签订、日常管理、考核及费用结算;
- 零售药店:遵守医保法规,规范提供药品服务,配合监督检查。
五、动态管理机制
- 记分规则:对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累计达到阈值将暂停或取消支付资格;
- 整改修复:被记分机构需限期整改,通过审核后可恢复资格;
- 分类管理:部分地区(如青岛市)实行A、B、C类分级管理,支持优质药店扩大服务范围。
六、监督与考核
- 日常监督:通过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药品服务合规性;
- 年度考核:结合服务质量、基金使用效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与协议续签挂钩;
- 信息公开:公示定点药店名单及违规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注: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调整,建议结合地方文件(如)进一步明确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