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这意味着产检假是按实际检查所需时间计算的,而不是固定的半天或一天。以下是具体规定:
- 怀孕第1至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健康培训等。
- 怀孕第6至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关键点总结:
- 产检假并非固定时间:产检假是按医嘱和实际检查时间计算的,只要医生认为有必要检查,女职工即可享受假期,用人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等处理。
- 法律依据:该规定来源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在孕期进行产前检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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