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公安机关 可以 撤回移送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回移送起诉。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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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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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撤回起诉必须经过公诉机关的审批,并作出相关决定。公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审判机关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决定是否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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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 :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经审批后,审判机关作出决定,刑事诉讼即结。被告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相关物品的处理及强制措施的解除等问题也会相应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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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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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后的撤诉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发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回起诉。
公安机关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撤回移送起诉。这些条件包括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撤回起诉需要经过公诉机关的审批,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决定是否接受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