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8条,对问题线索移送的范围、程序、时限及工作要求作出系统规范,以下是其核心内容梳理:
一、移送范围
- 党员违纪线索:执法、司法机关发现党员涉嫌违反党纪,需依《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的,应当移送纪检机关;
- 监察对象职务违法线索: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需依《监察法》《政务处分法》调查的,移送监察机关;
- 监察对象职务犯罪线索: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需依《监察法》《刑法》及管辖规定调查的,移送监察机关。
二、移送程序与时限
- 材料要求:移送时应附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确保线索完整性和可查性;
- 时限规定:发现线索后应及时移送,一般应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长但需书面说明;
- 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对接机制,明确双方联络部门和人员,保障信息沟通高效。
三、工作要求与责任
- 保密义务:移送单位需选派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人员负责线索管理,严防泄密;
- 责任追究:对故意隐瞒、压案不送或篡改、伪造材料的,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 协调机制:接收机关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移送机关需重新核查或补充材料。
四、法律依据衔接
- 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及职务犯罪线索的,监察机关调查后可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应配合采取强制措施;
- 跨部门协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审计署等中央国家机关发现的线索,需按《办法》统一移送,避免多头处理。
五、实施目标
通过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形成反腐合力,提升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质效,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