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审计规范和程序要求,审计线索移交时 必须指明具体人员 。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移交线索的基本要求
审计线索移交是审计工作中重要环节,需确保线索的明确性和可处理性。根据《宜黄县审计局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办法(试行)》第二条,移交线索时需明确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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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主体 :需具体指明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人员姓名、职务等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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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性质 :明确说明线索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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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部门 :标明接收线索的主管或监管部门。
二、不指明具体人员的风险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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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效率低下 :未指明人员会导致接收部门无法快速定位调查对象,延长处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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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推诿 :模糊线索主体易引发接收部门推诿责任,影响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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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断裂 :具体人员是证据链的重要环节,未明确可能影响后续调查取证。
三、补充说明
若线索涉及多人或复杂组织架构,可先移交线索材料,同时书面说明相关背景信息,但最终仍需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对于非公职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等案件,需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详细证据材料。
综上,审计线索移交时 必须指明具体人员 ,以确保线索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