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公司解散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可归纳如下:
一、劳动关系解除与补偿
- 经济补偿金
公司解散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三期特殊保护
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解散导致合同终止,仍需支付经济补偿,且需额外支付至哺乳期满(婴儿满1周岁)的工资待遇。
二、生育待遇保障
- 产假工资/生育津贴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保的,由公司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 医疗费用承担
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职工由公司承担。
三、其他权益保护
- 社保优先清偿
解散时公司应优先清偿拖欠的工资及社保费用,并协助女职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 哺乳期特殊安排
解散前若哺乳期未结束,公司需保障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孩增加1小时),并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工时。
四、争议解决途径
若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女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
-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解散程序不合法);
- 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违法解除时按2倍标准计算)。
以上规定体现了对女职工在特殊生理阶段的优先保护原则,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实施细则及个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