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龄津贴是专门为护士等特定职业设立的津贴,旨在鼓励他们长期从事本职工作。关于退休后是否继续享受护龄津贴的问题,主要取决于具体的退休政策和个人的工作年限。
护龄津贴的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
- 工作年限与津贴金额:护龄津贴的金额根据护士的工作年限而定。具体标准为: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 调整建议: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建议,护龄津贴标准应按工资比例设定,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10%;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月15%;满20年以上的每月20%。
特殊情况
- 调离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护士,如果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岗位,从调离后第2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 重新从事护理工作:如果调离护理岗位后重新回到护理岗位,护龄可以合并计算。
护龄津贴的发放条件
基本条件
- 工作年限:护士需连续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才能领取护龄津贴。
- 劳动合同:员工需与企业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且合同状态为“在职”。
具体岗位
- 护理岗位:护龄津贴主要适用于病房、放射科、门诊、手术室等直接护理病人的岗位。
- 管理岗位:在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也可以享受护龄津贴。
护龄津贴的取消情况
调离岗位
- 未满20年: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护龄津贴不再享受,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
- 满20年及以上: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岗位后,在其他岗位工作时,仍可享受护龄津贴,直到再次调回护理岗位。
自愿调离
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后第2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退休后护龄津贴的替代政策
计入退休费基数
- 离休、退休人员:护龄津贴可以作为计算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发放。
- 过渡期政策: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护龄津贴作为老办法待遇的一部分,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不再保留。
高龄津贴
对于高龄退休人员,部分地区提供高龄津贴,虽然与护龄津贴不同,但也是退休后的重要收入来源。
护龄津贴的发放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是否继续从事护理岗位。退休后,护龄津贴可能不再单独发放,但可以作为计算退休待遇的基数之一。对于高龄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高龄津贴等福利。具体政策和待遇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单位人事科以获取详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