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护士护龄津贴的政策和文件,以下是详细说明:
1. 政策背景与文件依据
护龄津贴政策最早于1985年8月30日由卫生部颁布实施,具体文件为《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这项政策旨在鼓励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护理工作,提高其职业待遇。
2. 护龄津贴的具体标准
根据政策规定,护龄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
- 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
- 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
- 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自1985年制定以来未有调整,因此与当前物价水平相比,可能存在一定差距。
3. 护龄津贴的发放条件
- 适用人员: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等。
- 领取条件:护理人员需在护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以上,才能享受护龄津贴。
4. 退休护士的待遇
退休护士在离休或退休时,其享有的护龄津贴可与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算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这一规定适用于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或退休的人员,并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
5. 政策的执行范围与注意事项
- 执行范围:政策适用于国家规定实行护龄津贴的单位。
- 注意事项:
- 如果护理人员因个人原因调离护理岗位,包括经领导同意的调离,护龄津贴将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
- 政策自1985年实施以来未作调整,因此在当前环境下,可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6. 参考文件与来源
- 《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1985年8月30日颁布)。
- 《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文件内容或进一步的政策解读,可以参考以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