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文件,教护龄津贴退休后是否享受的问题可总结如下:
一、退休后教护龄津贴的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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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198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军队干部)。
- 护士工龄津贴 :仅限在岗期间享受,退休后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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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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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退休时已开始享受教护龄津贴,则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退休待遇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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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退休时未开始享受,则不计入退休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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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发
退休后教护龄津贴可与其他工资项目(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退休待遇的基数。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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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休干部 :
若1985年7月前参加工作,退休时已享受教护龄津贴的,该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计入退休费基数;未享受的则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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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津贴 :
部分地区试点将警衔津贴纳入退休工资(如河北省),但此政策尚未全国统一。
三、法律依据与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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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劳动人事部、卫健委等部门的文件明确将教护龄津贴纳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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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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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是否“重复享受” :教护龄津贴属于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对社会的贡献补偿,退休后继续享受不视为“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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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统一性 :部分地区(如河北)已试点调整,但全国尚未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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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与总结
退休后是否能享受教护龄津贴,需结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以及当地政策综合判断。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人事部门,确认具体待遇。对于长期从事教育或护理工作的人员,其贡献应得到合理回报,现行政策已通过合并计发等方式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