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需求,以下是关于《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1号)的详细说明:
1. 文件背景与重要性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1号)由卫生部发布,旨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进行具体规定。该文件的制定旨在鼓励护士长期从事护理工作,提高其职业吸引力,并作为工资制度改革的一部分,体现了国家对护理工作人员的重视。
2. 文件核心内容
(1)执行范围
- 适用对象: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包括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等护理工作人员。
- 适用条件:从事护理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护理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岗位但仍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员。
(2)津贴标准
根据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津贴标准如下:
- 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
- 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
- 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
- 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3)工龄计算
- 计算依据: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计算。
- 特殊情况:
- 因冤假错案中断护理工作,经康复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可以将中断时间合并计算护理年龄。
- 护士与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其护龄和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 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可以结合实际计算护理年龄。
3. 文件的意义
该文件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护理工作的高度重视,还通过设立工龄津贴的形式,激励护士长期从事护理工作,提高护理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同时,这也是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
4. 文件来源
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查看该文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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