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有多个地区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相关内容: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1〕2 号
- 发布时间:2001 年 1 月 15 日
- 部分内容:
- 总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 实施范围和对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6.5% 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 2% 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
- 发布时间:2001 年 2 月 20 日
- 部分内容:
- 总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 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账户。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发布文号:豫劳社医疗〔2001〕14 号
- 发布时间:2001 年 8 月 22 日
- 部分内容:
- 参保范围和对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渠道列支。
- 个人账户管理:省医保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放《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个人账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组成。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
- 发布文号:洪府发〔2001〕11 号
- 发布时间:2001 年 4 月 6 日
- 部分内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6% 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2% 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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