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总包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总包” 企业,这里的 “总包” 企业在不同的工程承包模式下有不同的理解,具体如下:
-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人将施工业务分包给施工总承包人的,不属于违法分包。例如,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人将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分包企业承接的,即使分包的是施工主体结构,为鼓励工程总承包人树立 “质量为先” 的根本意识,也应赋予其合法性。但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则是不允许的。
-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施工总承包单位通常不能将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来承担主体结构施工等关键任务。因为《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过,对于一些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在经过建设单位认可,且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分包。但这种情况下,接受分包的单位也不能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总包单位进行分包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