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是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以下是相关介绍: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认定方法
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例,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通常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分析:
- 将标底价格分为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和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 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等,用以说明编制依据。根据投标人提供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等,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 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可能出现的原因
- 市场竞争激烈,投标企业想通过低价增加中标几率,采用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策略,中标后要挟招标人加价或补偿,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增加变更签证、追加款项。
- 法律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况中的低于成本价指的是低于企业自身成本,而企业成本一般属于商业机密,外人难以知晓,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 为了抢占市场,先在某一地区低价中标,赢得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后利用资源谋求再中标得益。
- 为了围标、串标、陪标的需要,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拉低基准价,配合他人中标。
带来的后果
- 中标人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想方设法增加签证或者中途停建,以招标项目 “要挟” 招标人进行额外加价或补偿。
- 施工企业利润太低或面临亏损,可能减少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雇佣技术较差的廉价劳动力,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为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 大量雇佣廉价劳动力,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使一些投标报价合理、真正想参与公平竞争的企业受到损害。
政府采购中的特殊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