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标准,综合不同场景和规范,主要存在以下认定方法和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认定标准
- 综合评估法评标
若投标总报价低于经评审的基准价92%,则视为以低于成本价竞争,该报价应作废标处理。
- 标底价格分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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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标底分为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和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材料、机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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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有限竞争费用需投标人提供技术手段、施工方案等证明材料调整后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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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标报价低于调整后的企业个别成本,则按废标处理。
- 市场参照价法
通过客观公平的市场价格(如近期类似项目成交价)与投标人报价对比,若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则可能认定为低于成本价。
二、政府采购中的认定标准
- 比例系数法
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或低于报价次低供应商报价的50%,或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时,启动异常低价程序。
- 综合评估与市场对比
结合采购需求、市场行情及供应商履约能力,判断报价是否可能低于成本,需专业评审团队综合判断。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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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低价认定 :需排除投标人采取先亏后盈、不平衡报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仅当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且无合理依据时认定为恶意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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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有限竞争费用 :评标委员会应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如成本核算书、施工方案等),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限竞争费用后再进行成本核算。
四、法律依据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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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且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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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恶意低价行为。
综上,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需结合标底分解、市场对比及投标人资质等多方面因素,且需专业团队综合判断,以确保公平竞争。